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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693-1695号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创华电脑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创华电脑开发有限公司闯天下网吧联盟建安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创华电脑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创华电脑开发有限公司闯天下网吧联盟建安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693-1695号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法定代表人尹婷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巧,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联创华电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郑双青,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联创华电脑开发有限公司闯天下网吧联盟建安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负责人郑双青。上述原告与被告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上述三个案件受理费为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莫  莹  莹书 记 员 郭俊诚(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