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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乐催字第27号

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晓超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5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会签:核稿:拟稿:校对:文件名:民事判决书份数:15份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乐催字第27号

申请人: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晓超。

委托代理人:黄丽。申请人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9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2年6月15日、发票号码为0010004121551099、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皖电招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柳市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海敏

审判员  陈军生

审判员  臧仁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瞿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