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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垦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2-12-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新民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垦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树彬,理事长。被执行人:赵新民。被执行人:赵梅花。被执行人:刘江山。被执行人:宋立光。被执行人:赵新亮。被执行人:满红艳。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新民、赵梅花、刘江山、宋立光、赵新亮、满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的(2011)垦胜商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赵新民、赵梅花、刘江山、宋立光、赵新亮、满红艳偿还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86873.77元。被执行人赵新民、赵梅花、刘江山、宋立光、赵新亮、满红艳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1)垦胜商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丕俭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