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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一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2-12-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郝婷婷与被告孟繁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婷婷,孟繁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1049号原告:郝婷婷,女,汉族,1985年9月16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身份证号:2202811985********。被告:孟繁廷,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郝婷婷与被告孟繁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的一半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颖卓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