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一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2-12-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郝婷婷与被告孟繁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婷婷,孟繁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1049号原告:郝婷婷,女,汉族,1985年9月16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身份证号:2202811985********。被告:孟繁廷,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郝婷婷与被告孟繁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的一半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颖卓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