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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3436号

裁判日期: 2012-12-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付立军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手拿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立军,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3436号原告付立军。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趁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国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立军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立军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29元,原告付立军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曹国锋代理审判员  罗达清代理审判员  商 楹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玲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