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078号
原告:罗利聪,女,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中泰都市。
委托代理人:郑国军,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远奔,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万荣,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任展航,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居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利聪诉被告岑万荣、任展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利聪于2012年12月3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利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利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罗利聪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方苏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代
书记员 张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