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3608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志炎与周星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炎,周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60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炎,农民。被执行人:周星亮,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85号王志炎与周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志炎尚有10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尚应交纳本案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1400元,评估费61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星亮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彩虹家园7号楼101室的房地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后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进行变卖或抵债。现被执行人周星亮无其他适宜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60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