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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执字第1347-1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金瑞锋与河南朝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瑞锋,河南朝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1347-1号申请执行人金瑞锋,男,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朝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现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1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朝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朝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256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亚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