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子媛与陕西小天地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媛,陕西小天地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99号原告:王子媛,无业。委托代理人:王磊,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小天地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北路59号。法定代表人:翟宝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密,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媛与被告陕西小天地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媛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媛撤回起诉。诉讼费5273元,退给原告王子媛。审判长 吕 江 晖审判员 张钅粟心审判员 任 惠 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