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2786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伏学东与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学东,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786号原告:伏学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洁,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琛,男,汉族。被告: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区曲江荣华国际大厦1座1单元11209室。法定代表人:王怀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启明,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朝,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伏学东与被告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学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后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万利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人民陪审员 李勇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秦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