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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乐商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王雷与浙江天石电子有限公司、叶建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浙江天石电子有限公司,叶建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签发:会签:核稿:拟稿:校对文件名:民事裁定书份数:5份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商初字第1008号原告:王雷。委托代理人:吴磊鹏。被告:浙江天石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乐。被告:叶建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雷诉被告浙江天石电子有限公司、叶建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雷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策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