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073号原告朱X,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X,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朱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X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X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审判员 周 荣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红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