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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侯义青与杨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义青,杨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274-1号申请执行人侯义青,男,1965年3月6日生,居民,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杨永平,男,1977年3月21日生,居民,住六安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以杨庆平之妻卜兴清所属位于六安市皖西东路“友谊南苑”小号9号楼1单元102室住房作抵大部欠款的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侯义清之妻卜兴清名下的位于六安市皖西东路“友谊南苑”小区3号楼108号商铺(房产证号:31××86)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涛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