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执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侯义青与杨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义青,杨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274-1号申请执行人侯义青,男,1965年3月6日生,居民,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杨永平,男,1977年3月21日生,居民,住六安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以杨庆平之妻卜兴清所属位于六安市皖西东路“友谊南苑”小号9号楼1单元102室住房作抵大部欠款的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侯义清之妻卜兴清名下的位于六安市皖西东路“友谊南苑”小区3号楼108号商铺(房产证号:31××86)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涛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