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庄福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庄福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531号原告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香洲富柠街22号。法定代表人张绍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绍坤,广东阳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文琪,广东阳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庄福州,住珠海市,其他资料不详。本院在审理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庄福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俊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邓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