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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陈培双、陶学可与温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双,陶学可,温凤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640号原告:陈培双。原告:陶学可。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陶学委。被告:温凤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培双、陶学可与被告温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1月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陈培双、陶学可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培双、陶学可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银玲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