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580-1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与慈溪市亚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更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慈溪市亚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更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580-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北路595号香格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77561226-4法定代表人:姚小荣,该支行行长。被告:慈溪市亚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永福庵村。法定代表人:陈安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市更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六塘南村。法定代表人:潘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诉被告慈溪市亚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更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315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慈溪市亚峰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变压器设备一套、650拉桥机一台、550轧机一台、450轧机一台、退火炉4套、3T5T行车4台、切边机1台)和被告慈溪市亚峰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逍林镇永福庵村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为2009004798、土地证号:慈国用(1999)字第1401**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慈溪市亚峰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变压器一套、650拉桥机一台、550轧机一台、450轧机一台、退火炉4套、3T5T行车4台、切边机1台);二、查封被告慈溪市亚峰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逍林镇永福庵村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为2009004798、土地证号:慈国用(1999)字第140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施雪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