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叶少薇与陈崇建、金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少薇,陈崇建,金杨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637号原告:叶少薇。委托代理人:陶学委。被告:陈崇建。被告:金杨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少薇与被告陈崇建、金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1月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叶少薇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少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银玲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