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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新乡市李固水泥有限公司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李固水泥有限公司,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李固水泥有限公司(原新乡市李固水泥厂),住所地:河南省辉县。法定代表人郭建社,厂长。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书利,总经理。新乡市李固水泥有限公司(原新乡市李固水泥厂)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1月12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得工程款2524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关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