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兰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云顶花都小区六号楼的在建工程,并提供马春燕的客车及马春燕、孙梅、邢琳、夏照跃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保护被保全财产人的利益,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利辛县淝河路南段云顶花都小区六号楼的在建工程;二、查封马春燕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华府骏苑7幢1801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产;查封孙梅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华府骏苑23幢1803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产;查封邢琳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8幢2503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产;查封夏照跃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华府骏苑24幢2706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产。三、查封马春燕的皖A×××××揽胜运动4999CC越野车。以上查封期限均为一年。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亮代理审判员 陈芹代理审判员 许林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韩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