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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都晓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都晓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78号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刘效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晓,公司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军伟,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晓,公司副主任。被告都晓慧,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都晓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都晓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免收。代理审判员  姜倩倩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戚峰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