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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泰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潘长文与泰顺县罗阳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长文,泰顺县罗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泰民初字第315号原告:潘长文。被告:泰顺县罗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杜王照。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长文诉被告泰顺县罗阳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长文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长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长文负担。审判员  季昌斌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叶广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