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735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永健与胡建波、马庆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健,胡建波,马庆国,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735号申请执行人孙永健,男,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家塘头村塘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304030056被执行人胡建波,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慈溪市水立方大浴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慈溪市浒山街道剑山路44号4-356。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60305006X被执行人马庆国,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宗汉街道周塘西村西周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109091119被执行人张建华,女,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慈溪风信子沐浴休闲有限公司(现名慈溪风信子广告有限公司)财务,户籍地慈溪市周巷镇食品城B区17幢3号,现住慈溪市浒山街道虞波北园西区7号楼3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702197986本院在执行孙永健诉胡建波、马庆国、张建华(2012)甬慈商初字第6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永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胡建波、马庆国、张建华尚欠申请执行人孙永健借款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2048元、执行费22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7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晓 东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