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光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平刑初字第32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光辉(绰号“烂八”),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安怀镇扶兰村盘梭屯*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光辉在其开房入住的平南县城区丽湾宾馆307房间,容留吸毒人员黄X良、陈X宇、张X松、罗X铭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K粉(氯胺酮),后五人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并从307号房间扣押到吸毒工具吸管一条及五小包K粉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X良、陈X宇、张X松、罗X铭、林X燊、陆X岚、郑X英证言、平南县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现场毒品检测报告书、检查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条、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贵公(刑)鉴(理化)字(2012)236号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辉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光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被告人陈光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光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光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13年2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陈文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林雅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