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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南山角轿车维修有限公司与卢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南山角轿车维修有限公司,卢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898号原告:绍兴县南山角轿车维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20621-9)。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新对旗山村。法定代表人:孙爱芝,总经理。被告:卢永。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南山角轿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南山角轿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南山角轿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