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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高宗善与李宝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宗善,李宝本,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975号申请人高宗善(又名高崇善)。委托代理人高兵,系申请人侄子。被执行人李宝本。被执行人王斌(又名王坤)。申请人高宗善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28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36331.77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宝本因交通肇事行动不便,家中为其看病借了一些外债,无力支付,银行又无存款,被执行人王斌才盖了房,无钱支付,银行又无存款,权利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别的可供执行的线索,经同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高兵协商,其同意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长执字第009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