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昌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甲宽与韩建波、逄小玲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宽,韩建波,逄小玲,姜亦鸿,高玉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陈甲宽。被告韩建波。被告逄小玲。被告姜亦鸿。被告高玉娇。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昌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裁定书,现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撤回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逄小玲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尹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