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甲宽与韩建波、逄小玲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宽,韩建波,逄小玲,姜亦鸿,高玉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陈甲宽。被告韩建波。被告逄小玲。被告姜亦鸿。被告高玉娇。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昌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裁定书,现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撤回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逄小玲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尹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