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72-487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03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72-487号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乐山路33号3幢703室法定代表人张洪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圣,女,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从化市。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国科技开发院中科研发园三���楼塔楼22楼A,法定代表人王欣,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合计1600元,减半收取为8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8800元,余款8000元���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捷代理陪审员 魏 梅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