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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薛鹏与孙志宏、宁夏天拓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鹏,孙志宏,宁夏天拓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2072号原告薛鹏,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系陕KUE0**欧宝安德拉牌越野车驾驶人及车主。委托代理人朱晓飞,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海余,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宏,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定边县砖井镇,系宁AEC2**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被告宁夏天拓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宁AEC2**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车主。住所地:银川长城中路189-195号(原良田工业区汽配一条街4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崔志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志飞,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长城中路。委托代理人万世祥,靖边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鹏与被告孙志宏、宁夏天拓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鹏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鹏提出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薛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郑琰丰审判员 黄 勃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