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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五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茂连与金殿鑫、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连,金殿鑫,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391号原告李茂连,男。被告金殿鑫,男。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原告李茂连诉被告金殿鑫、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范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