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101-2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沈继尧与邱品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继尧,邱品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101-2号申请执行人:沈继尧,农民。被执行人:邱品卓,居民。本院在执行沈继尧与邱品卓民间借贷纠纷(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9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邱品卓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沈继尧人民币6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0990元,执行费97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1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童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