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民终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雷爱珠与杨恩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恩超,雷爱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1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恩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翠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峰。原审原告雷爱珠。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负责人钱新祥。上诉人杨恩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2)绍嵊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恩超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恩超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恩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恩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艳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