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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河北达盛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长天集团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达盛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长天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邯市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达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长天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秀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北达盛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长天集团公司因欠款纠纷(2009)冀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2年11月9日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2009)冀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勇审判员 徐  梅审判员 张 荣 续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