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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申建平与冯栓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建平,冯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民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申建平,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冯栓梅,女,194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冯栓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申建平借款3000元及利息83.63元(自2012年2月15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缴纳案件受理费37元、执行费50元。并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栓梅遗嘱补助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顺县支行代为发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冯栓梅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顺县支行代为发放的遗嘱补款至3170.6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林林执行员  王涛兴执行员  张彦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