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于培琪与张业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培琪,张业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于培琪。委托代理人:周玉青,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业水。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培琪诉被告张业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培琪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业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培琪撤回对被告张业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于俊峰审 判 员  都皓怡代理审判员  姜志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俞纪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