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于培琪与张业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培琪,张业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于培琪。委托代理人:周玉青,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业水。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培琪诉被告张业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培琪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业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培琪撤回对被告张业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于俊峰审 判 员 都皓怡代理审判员 姜志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俞纪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