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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婺北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郭军虎与蒋碧筠、徐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虎,蒋碧筠,徐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北商初字第642号原告郭军虎。被告蒋碧筠。被告徐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虎与被告蒋碧筠、徐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0元,由原告郭军虎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吴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