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婺北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郭军虎与蒋碧筠、徐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虎,蒋碧筠,徐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北商初字第642号原告郭军虎。被告蒋碧筠。被告徐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虎与被告蒋碧筠、徐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0元,由原告郭军虎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吴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