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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衢商终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吕香英与叶义辉、栾艺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义辉,吕香英,栾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衢商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义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香英。原审被告:栾艺新。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叶义辉与被上诉人吕香英、原审被告栾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叶义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义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代理审判员  祝伟荣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