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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28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马彬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28号罪犯马彬,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朝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3年2月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马彬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彬,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一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彬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代理审判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何小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