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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1724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彦超与被执行人梁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超,梁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1724号申请执行人张彦超。被执行人梁春生。申请执行人张彦超与被执行人梁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彦超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656元及利息,诉讼费42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张彦超向本院递交申请声明因个人原因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172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