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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宇航与晁建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航,晁建东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489号原告:刘宇航。委托代理人:范春华,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海,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晁建东。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宇航与被告晁建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后,原告刘宇航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宇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宇航撤回起诉。诉讼费2948元,减半收取1474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孙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