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坊法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高丰富与唐乃德、扈敬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丰富,唐乃德,扈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坊法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高丰富,无业。被执行人唐乃德,潍坊市坊子区埠头小学教师。被执行人扈敬东,潍坊市寒亭区第六中学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丰富与被执行人唐乃德、扈敬东(2011)坊埠民初字第4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3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乃德、扈敬东暂无还款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丰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坊埠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万顺汉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辛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