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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包执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程克继与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克继,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包执字第01259号申请执行人:程克继(身份证号码340123195704270318),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义兴镇席井村小郭村民组,组织机构代码75489111-0。法定代表人:梁德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程克继与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二初字第02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正海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代理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夏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