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民监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3-12-15
案件名称
李丽珍、朱家萍、杜倩、张洪瀛、孙玉萍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丽珍,朱家萍,杜倩,张洪瀛,孙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监字第314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李丽珍,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美国籍。委托代理人:王元,安徽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朱家萍,女,194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杜倩,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张洪瀛,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玉萍,女,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诉人李丽珍因与被申诉人朱家萍、杜倩、张洪瀛、孙玉萍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津高民申字第1196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津高民申字第119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三、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XXX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伯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