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08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光发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光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08号罪犯李光发,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13日作出(1996)重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0年1月1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渝高法刑执字第42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0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渝高法刑执字第4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5年1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21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5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7年2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光发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光发,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光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光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