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曹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余生、王学满。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