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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卢兵与杜树阳、胡跃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兵,杜树阳,胡跃平,杜为泗,赵园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卢兵。委托代理人:卢天龙。被告:杜树阳。被告:胡跃平。第三人:杜为泗。第三人:赵园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兵与被告杜树阳、胡跃平、第三人杜为泗、赵园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卢兵负担。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郭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