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37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谢勇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37号罪犯谢勇,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沙法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3年7月1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谢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勇,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谢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代理审判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何小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