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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商终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卫东,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商终字第883号上诉人(原告原告)李卫东,男,1972年9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其宏、严彤,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西路21号3层306室。法定代表人张西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振雷、王功胜,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363号。法定代表人许富荣,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卫东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2)秦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卫东于2012年1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卫东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卫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208元,减半收取3604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374元,由上诉人李卫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代理审判员  周毓敏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佘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