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民二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程小涛与魏海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涛,魏海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深民二初字第2091号原告程小涛,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系深州市兵曹三联冷库负责人。被告魏海超,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双井乡马屯村农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小涛诉被告魏海超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小涛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小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昔慧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吕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