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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民二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程小涛与魏海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涛,魏海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深民二初字第2091号原告程小涛,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系深州市兵曹三联冷库负责人。被告魏海超,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双井乡马屯村农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小涛诉被告魏海超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小涛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小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昔慧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吕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