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054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培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培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054号罪犯杨培光,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2003)渝高法刑终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培光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09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38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2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杨培光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培光,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培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培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代理审判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何小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