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024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志伟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志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024号罪犯杨志伟,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3日作出(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2年10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渝高法刑执字第38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5年1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06年9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五中刑执字第12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9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4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杨志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伟,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表扬一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志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代理审判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何小兵 关注公众号“”